演员高以翔在综艺节目中的猝死,听律师对法律责任的分析?

我希望他能安全醒来。

他去世的消息传来了。

高以翔在节目录制的清晨晕倒了。

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他死了。

谁应该对此负责?

明星录制节目时发生了事故。

职责分工

11月27日清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录制浙江卫视《追我》节目时晕倒。他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35岁时去世。随后,该项目组发表声明称,死因是“心脏性猝死”,高以翔的死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事实上,这并不是艺术家第一次在录制过程中出事故。王包强摔断了腿,张杰缺氧晕倒,乐嘉敏感部位受伤,钟汉良淤青,差点毁容...

那么,当一个艺术家在录制一个节目时发生事故时,该如何分担责任呢?

对此,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副部长乔方林律师表示:

在这一事件中,有三个政党,明星,经纪公司和项目组。如何确定这三方的责任,需要结合他们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有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经纪公司安排明星录制节目,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者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都属于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明星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缴纳相应的工伤死亡待遇;如果经办机构未能依法为明星缴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有义务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明星支付赔偿金。上述工伤条例适用于中国内地。如果经纪公司未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则应结合经纪公司注册地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明星和经纪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明星是因为他的就业活动而发生事故,还是因为他自己的疾病而发生事故。如果前者确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纪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作为第三人,如果调查发现明星的事故是由节目组造成的,节目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明星属于与机构和项目组的合作关系,需要结合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来判断机构和项目组应如何承担责任。

高以翔去世的消息传出后,许多网民表示遗憾和震惊,指出该节目的危险因素太高,参与的难度和强度太高。专业人士应该参与,而不是未经训练的明星和普通人。在此之前,许多参与录制的明星因强度问题而呕吐和晕厥。

多样化不能以“艰苦的生活”为亮点!没有人想看付出生命代价的综艺节目。

文章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患有职业病的;

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死亡后48小时内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福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未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新增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人或分包人业务的发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雇员应与发包人承担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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