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1月27日之前,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送到:gabjgjfzc@126.com。
跨省处理场外交通违规的前提条件是“各方明确接受”
为便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员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章行为,避免回到违章发生地,征求意见稿建议:“如果违章者处理违章发生地(以下简称“处置地”)以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表违法行为人送达法律文书,代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罚通知程序。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标准作出处罚决定,但前提是: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
根据公安部网站上同时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这意味着允许驾驶员处理跨省、异地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向公众提供非法信息的时限修改为入境后的同一天。
《说明》还指出,《征求意见稿》将检查和输入非法信息的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到5个工作日,并将向社会提供非法信息查询的时限从输入后的3天改为输入后的同一天,从而提高了检查和输入的效率以及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
对此,草案的具体规定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数据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检查和录入工作。”
“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次日向社会进行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并在违法行为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短信或者邮件输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5日内,根据机动车记录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其接受处理。”
■来源/公安部网站
■编辑/张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