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健康保险条例在确保以可调整的费率更新长期健康保险方面会远远落后吗?

《经济观察报》记者蒋欣将从12月1日开始引入新的健康保险监管方法。

经过两年的征求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版本在2018年第六次主席会议上通过后终于落地。短期健康保险不应该包含更新的争议一度猖獗,现在立即结束了。

11月12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2006年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许多保险从业人员在朋友圈里分享了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的新闻链接。

“医疗事故保险可以纳入健康保险范畴,长期健康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健康管理费用的定价比例可以放开……”面对新办法中的“干货”,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做出了这样的结论。

“我们仍然有期望。最初的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颁布的,有些规定不再适合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盛骏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医疗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医疗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和保障人口发生了巨大变化。官方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寿险市场的22%。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数据是,据中信建投殷飞金融研究报告称,尽管增长迅速(过去5年,中国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7%),但2018年中国医疗保险密度仅为人均390元左右,深度约为0.6%,远低于发达国家,增速仍在1000亿空的范围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确认了医疗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加强了行业监管,指明了发展方向。

离实施只有半个月了,健康保险市场将会发生什么?

医疗事故保险退货

健康保险市场经过13年的发展,新办法有了新的定义: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将医疗事故保险纳入健康保险范围。医疗事故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不能造成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护的保险”。据业内人士称,这也意味着健康保险扩展的新分类。

在健康保险的形式方面,也有了更明确的划分:健康保险严格区分长期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超过一年或不足一年但包含续保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不得短于五年。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健康保险,不包含保证续约条款。

此前,面对健康保险市场的蓝海,财产保险公司也纷纷尝试水健康保险产品分享市场蛋糕,但监管未能统一。该办法解决了这一现象,为寿险健康保险业务的操作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是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体。其他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此外,在内容上,《办法》还鼓励健康保险产品为新的医疗方法、药品和器械提供保护,支持医疗进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在销售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不得捆绑其他产品。

此外,强调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和获取被保险人的遗传信息和遗传检测数据,但家庭病史除外。例如,在保险产品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家族遗传病史外,保险公司不得根据被保险人的其他遗传信息和遗传检测数据进行差别定价。

在产品销售中,《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除家庭遗传病史外,不得非法收集和获取被保险人的遗传信息和基因检测数据。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需要提供上述信息。保险公司不得将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以外的遗传信息或基因检测数据作为承保条件。

长期健康保险费率可调整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规定调整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并明确说明调整保险费率的触发条件。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普遍适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这项规定似乎是被保险人最重要的内容。中国健康保险委员会保险协会主席、平安健康保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杨铮表示同意。

杨铮认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健康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是保险市场的重中之重。目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是疾病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占65%以上。然而,从客户的保证和需求角度来看,疾病保险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金决定了其与医疗保险相比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其高额保费。相比之下,医疗保险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高的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需要的健康保险类型。但是,由于缺乏费率调整政策的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开发医疗保险时,只能开发一年期或非常有限的期限(如六年内)的医疗保险产品,并采用停止销售旧产品和升级新产品的方式来应对未来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这也是消费者对医疗保险产品最大的疑问。他们担心保险公司会随意停止销售保险产品,将来也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险。因此,保险期限与保险成本之间的相互制约已成为医疗保险产品发展的桎梏。”杨铮说。“消费者的核心需求是健康保险能够保证保险的更新。保险公司也理解消费者的这种需求。然而,如果长期健康保险费率不放开,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也不敢尝试。”朱盛骏表示,新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有空房间进行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

中信投资分析师也在研究报告中表示,这对保险公司大有裨益。随着疾病谱的不断变化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疾病检出率不断提高,医疗费用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不断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过去经验数据的产品精算假设将偏离实际经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承保利润率下降的风险。法规的调整将有效缓解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带来的风险,支持健康保险产品结构的长期发展。

杨铮表示,长期可调整费用保证更新产品的形式符合国际健康保险,国际健康保险为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防范长期医疗通胀和其他赔偿风险的机构保护。它还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促进了健康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解决了短期保险的集群化和同质化问题。同时,它保障了广大消费者更新保险的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护,满足了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医疗管理费用增加定价

在健康管理服务方面,许多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正在努力开展健康管理。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将为个人或团体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类型相对丰富。重症疾病医疗指导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的供给比例最高。但是,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配套服务覆盖面仍然不足,客户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服务体验仍然不足。

在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Health Insurance M anagement Measures)中,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增加了大量空间,健康管理甚至第一次被写进了专门的一章。令健康保险从业人员高兴的是,健康管理费的比例进一步放宽:健康管理费在定价中的比例从支出的10%和咨询的2%提高到20%。《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检查、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保健等服务,减少健康风险和疾病损失。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费用不得超过净保费的20%。超过上述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包括在保费中,健康管理服务的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此外,新《办法》还总结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联系起来,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可以纳入健康保险合同或单独上市。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文件中关于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最后,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医疗费用控制,规范医疗保险合作中的相关医疗行为。

杨铮认为,这将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增加健康服务在健康保险产品中的作用,提高其管理健康服务的能力,协助公司有效管理健康风险,并建立健康的生态环境。从顾客层面,可以引导顾客主动关注自身健康,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个人健康水平。从行业层面来看,健康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可以降低。从社会层面来看,它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减轻公共卫生保健系统的负担。杨铮说:“这也将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咨询等医疗援助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缓解医疗困难等社会问题。”。“这确实给卫生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大的空差距。虽然现在市场上对健康管理的讨论越来越多,实际落地却越来越少,但健康保险应该充分发挥其价值创造,主要是在健康管理领域。”朱盛骏认为,未来,真正想做健康管理的公司将在这个领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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