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过许多保险索赔纠纷的案例,尽管我一再强调每个案例都是孤立的。我们写作案例的目的是让每个人通过真实的保险纠纷了解保险纠纷容易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处理纠纷。
然而,一般公众往往“一喷即敬”,这偏离了通过案例普及保险的主题。
事实上,有争议的索赔在保险索赔中很少。根据最新数据,中国注册保险公司的最低索赔率为97%,最高索赔率为99.5%。至于很多朋友,他们说希望外国保险能进来,或者中国香港的保险会很好:①目前,我们国家有几十家合资保险公司,还有一家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优信人寿(Youx Life);(2)前一段时间,我写了一些中国香港保险监管机构公布的理赔数据。保险金额在100万英镑以内的索赔纠纷超过400万起,200多名投保人自愿撤销裁决,通过裁决解决的索赔只有10多起。外面的月亮不一定是圆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保险政策可能比中国内地的好,但无法赶上中国内地。
让我们回到正题上来。在保险纠纷中,有这样一种纠纷:欺骗保险的人可以通过司法判决达到胜诉的目的!
本文的案例是这样一个案例,一审和二审都裁定保险公司赔钱,并在高等法院复审后最终得到平反。
这个案子的全部情况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以化名“潘xx”住进青海省一家医院,治疗结核性腹膜炎、肠梗阻、急性胰腺炎和过敏性紫癜。
2012年9月8日,他又在同一家医院以“潘XX”的名义接受肾病综合征治疗,并于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为分红型终身寿险,包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李某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25万元。签订保险合同时,健康保险通知中的所有选项均为“否”,即被保险人否认被保险人李某在保险期间生病或曾经生病。
2012年10月3日,别名“潘xx”的李某于当日出院,并立即以“潘xx”重新入院治疗肾病综合征。
2012年12月30日,李某在去医院的路上突发疾病去世。
2013年4月12日,李某的妻子马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支付保险金。
2013年4月18日,保险公司受理了理赔申请表。
2013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开始调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险公司完成了调查。
2013年5月17日,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理赔决定通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这引发了索赔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询问被保险人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申请。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而不作任何赔偿!
2.然而,原告李某的妻子马某认为,申请人签名中“李某”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的签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认定该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的。
3.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免责条款和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义务。
2014年7月8日,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25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1.已故被保险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
2.李某持有的保险单缺乏风险预警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询问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公司有限的询问进行回答。保险公司第二次提交的记录材料,但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情况,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4.虽然一家公司依法注册,但它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活动的结果应由××保险青海分公司承担,特别是上级公司。一审判决在这里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最后,2015年3月17日,二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25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的结论。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请求青海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后,青海省高级法院认定: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所涉合同签订之日,李某办理保险后全额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表明他了解保险申请表中记录的内容和保险合同的内容。李某没有说出保险公司询问的真相。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法律和保单协议终止保险合同。
2.一审和二审支持原告马的主张,理由是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李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申请保险时履行了调查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在重审中得到纠正。
最后,青海省高级法院的再审判决宣告一审和二审结果无效,驳回了马的诉讼请求,这支持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拒绝赔偿。
海格说风险
1)很明显,在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的一些销售人员急于获得业务,因此违反了开展业务的规定。在我们的日常保险业中,有许多类似的情况。然而,并非所有和大多数销售人员都会这么做。更多的销售人员仍将履行承诺的询问和解释义务。
2)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原则贯穿整个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公司无条件相信你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即使你欺骗保险公司,如果你在理赔中发现任何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许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故意在这里挖洞。事实上,任何一家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公司都只是在进行赔偿。十分之九有索赔纠纷的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因此,没有坑这种东西。俗话说“不做坏事,不怕鬼敲门”!
3)高等法院引用的两项法律: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了解的信息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4)目前,一些网民认为保险公司未经要求就签了合同,即使被骗,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事实上,在本案中,李某此前曾以化名“潘某(pan XX)”去看医生,这表明他明白保险公司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被保险人的信息进行调查。假名是一种预先准备。随后,李某利用保险公司的漏洞,实质上为这种预谋的欺诈行为投保。这与其他情况完全不同,在其他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不问,如果他们被骗,他们也应该赔偿!
5)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如何发现李被冠以“潘某某”的名义对待的?一些非常简单的逻辑:
(1)疾病的恶化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疾病引起的各种身体不适,也不可能等到恶化后再去看医生。
(2)青海省治疗李某病的医院不多。如果你看同一个年龄组,你怎么能得到同一种疾病的几种一般情况?然后排除方法,可以锁定访问相关信息的情况。
(3)李某于2012年9月25日投保。同年12月30日,他去世,刚刚度过了几天的等待期。这种情况迫使保险公司进行全面调查。
6)目前,保险欺诈在我国仍然十分严重。据海格所知,汽车保险领域的保险欺诈率高达20%,原因和方法众所周知。而意外保险欺诈也非常多,以至于许多保险公司用黑名单的形式来免除一些医院的索赔;当然,保险公司很少不赔偿重大疾病的欺诈性保险,因为重大疾病通常是既定事实。在通过司法判决解决索赔的过程中,除非涉及刑事调查机构,否则它们通常会对索赔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说,“保险欺诈”因素将被添加到保险费率的确定中。因此,保险欺诈最终将由每个申请人承担。
最后的
事实上,保险欺诈也是一种悲剧。当一个人觉得保险没用时,他应该责备他。一旦出现健康问题,第一反应通常是“如何购买保险并让保险公司赔偿几十万美元。”很多人都有这种心态。
尽管保险有许多缺点,但不要等到你不得不使用它时才考虑它的优点!
本案件来源于“2018年中国法院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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