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 8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照片由杨飞飞李小健李杰和张玉柴拍摄)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
如何保护农民在这方面的权益?
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土地。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
如果农民不愿意撤出家园
政府能强迫吗?
……
图为讲台。陶洪林·[拍摄/s2/]
政府应在征地前与无地农民协商
人多土地少是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绝大多数农民非常珍惜土地。任何改革和立法都必须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征地方面,征地程序进行了改革。政府被要求在征地前进行土地状况调查和信息公开。还要求与无地农民谈判,并在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只有与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交征地申请和征地审批程序。因此,农民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原以土地年产值为基础的补偿标准已经改变,现在按照小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小区综合地价不仅要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条例是一项创新,改变了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前必须征国有的问题,直接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法律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成员同意才能进入市场。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国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口多、人口少的地方,可能会有一些宅基地用地相对紧张的地方。该法规定,鉴于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应寻找其他方式确保农村居民生命权的实现。此外,改革还下放了批准宅基地的权利,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以促进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
首次明确界定了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
魏丽华表示,刚刚通过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征地的公共利益。以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然而,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才能使用土地,从而导致征用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采用了枚举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公共利益可以使用国家征收权。由于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了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用地等六项真正需要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魏丽华说。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家庭可以在原来的"一户一居"的基础上有地方居住。
魏丽华说,由于一些农村村民已经在城市定居,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是否允许他们从农村原宅基地上收回土地。“这一修订允许已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撤出家园,因为农民成为公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有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撤出家园,地方政府不能强迫他们撤出家园,但必须在自愿和有偿的基础上这样做。”
“基本农田”改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中的所有“基本农田”改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我们全面推进了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目前,我们已完成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总结了实践中保护和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一些成功经验。魏丽华说。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应当实行成片开发,并纳入国家永久性基本农田数据库的严格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魏丽华表示,原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80%以上的耕地划作永久性基本农田。考虑到各省耕地后备资源差异很大,新法律做了微调。具体指定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实际。
简而言之,保护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本次修订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魏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