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了解“政府采购”和“招标”的区别和联系

在不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把政府采购和招标混淆起来。政府采购包括商品、项目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密切相关,互不相同。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指导招标投标活动而专门制定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规范政府采购而专门制定的实体法。为什么《政府采购法》要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三年后颁布实施?原因在于这两部法律在规范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实施的程序、采购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不受限制,包括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和其他非法律组织。

第二,规范行为的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2.《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卖方。

3.同时,从行为过程来看,政府采购行为比招标行为过程更长、更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不同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规范政府机构和单位如何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此,它强调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强调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其重点是解决如何在政府内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这是政府的内部事务。

4.招标是业主牵头提出项目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规定格式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不同的内涵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法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它仅适用于投标活动。但是,招标程序以外的其他活动和管理也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否则会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采购行为的简称,是对这种采购行为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还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目标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更加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包括政府采购方法,还包括其适用条件和合法采购程序。自然,它还包括对“招标”采购方法的说明。

因此,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内涵来看,“政府采购”和“招标”是包容性的,不平等的。

六、实施不同的程序

1.政府采购程序始于编制采购预算,止于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程序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要经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与销售、招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查询与投诉受理、项目竣工后检查与验收、项目实施前采购资金支付等程序。

2.招标过程从准备招标文件开始,到确定供应商结束。“招标”只能规范从编制招标文件到招标后确定供应商的一些采购程序,但不能规范政府采购的其余部分。可以看出,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即“政府采购”程序包括“招标”程序。

七、采购机构不同

1.《政府采购法》第7条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购买未列入采购限额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采购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任何限制,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可以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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