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始的早期,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此外,参与移交的大部分当事方都有家族血缘关系,并代代相传。因此,合同的签署并不严格。有些人仅通过口头形式或证人证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没有商定的最后期限或协议不明确。发生争议时,如果双方能够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转让期限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协议执行。这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同,其他口头证据也不会被接受。人们只认识到书面协议不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当然,口头证据的可采性应该是严格和审慎的。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转让期限的,承包人应当支持收回转让合同土地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或者租赁土地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林地承包经营另有约定外,退耕还林时间应当在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作期开始前。如果另一方要求承包人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资给予相应补偿,则应予以支持。”这项规定的具体应用应注意:
1.本解释将无约定转让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分包或租赁土地视为无限期租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对其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分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土地没有约定的转让期限或协议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的租赁期限的合同,双方可以补充约定的转让期限。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
2.对于无限期租赁,虽然允许双方随时终止合同,但终止的时间和方式应符合交易习惯。农村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和归还承包土地的具体时间应当符合农业生产规律,以不延误农时、避免损失扩大为标准。具体而言,合同的终止和土地的移交只能在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下一个耕作期开始前进行。转让的土地属于林地的,当事人不得随时解除合同。如果他们想终止合同,他们不应该行使终止权,直到目前的伐木期结束。
3.合同终止后,如果受让方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如对土壤改良和水利设施的投入,承包方应在收回土地时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