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登记系统

9月28日,《河北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条例》建议建立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机制。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与住房建设部门共享实时租赁住房信息,实现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

根据规定,没有合法程序和生活安全条件的房屋和非住宅空房间,如地下储藏室、车库、厕所、厨房、过道和阳台,不得出租居住。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登记系统。房屋租赁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民的信息,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未按规定注册的,出租机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简化管理程序,实行网上登记,在出租房屋集中地区、行政窗口、网站等公布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的程序、方法和材料目录。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不收费。

《条例》还规定,供电、供水、燃气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加强对集体出租和日常出租的管理,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数据;出租人按小时、日出租房屋的,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立即收集承租人的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出借给他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转租或者出借资料。没有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停留;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不得非法使用电气和燃气设施;不准将出租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租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了解的租赁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泄露信息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杨家伟、胡彦琮、阎斗财经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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