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分析《民法总则》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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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谋虚伪表示案件,《民法总则》确立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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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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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谋虚伪表示案件,《民法总则》确立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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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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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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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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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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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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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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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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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热饮】民法总则中的真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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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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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谋虚假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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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与现行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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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密切相关,隐藏行为的存在必须以通谋虚伪表示为前提,无法单独存在。但是,通谋虚伪
通谋虚伪表示:买卖双方为避税,故意订了低价买卖合同。合同无效。隐藏行为:甲将汽车赠与乙,双方达成一致
[2]台湾学者李宜琛认为:通谋虚伪表示云者,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之非真意表示也。[3]有学者则认为,虚伪
但在笔者所谓“通谋虚伪表示”情形下,对“通谋虚伪表示”之事实,举证责任显然只在主张“通谋虚伪”当事人
本条规定之虚假表示即通谋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采用的法律概念,尽管德、日、台湾地区等对其称谓表达
近年来,随着经济领域创新和监管的同步发展,商事审判中涉及通谋虚伪表示的案件明显增多,既有传统的建设
虽然理论上认为通谋虚伪表示在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中也可存在(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就实际而言,通谋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一章第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