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年1月25日15: 31,020,连州市公安局发现新浪微博网友“飘世界愿望_”在“思美达轰切”微博下留言,并借走了这栋楼!广东清远甚至有来自武汉的确诊病例!这个小镇的消息确实落后了,无法传播出去!< br>
经核实,此网友某某、连州市幸子镇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在公安警察打电话联系他并拜访他的住处后,他得知自己没有回连州去广州过年。然后,他通过电话告诉他,他已经知道了错误,并立即删除了评论。
警方提醒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必须从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我们绝不能在“两个微终端”、论坛、帖子等网络媒体平台上相信和转发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更不能捏造和发布虚假信息。
●网络空间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希望绝大多数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和评论时遵守法律法规。他们不应该散布谣言,不相信谣言或散布谣言。未经认证的信息不应盲目传播。微博评论也应该遵守法律。他们不应该散布谣言,共同维护一个干净的网络空间。< br>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公众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只有人人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才能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共同建设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同一谣言或诽谤性信息实际上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构成诽谤或谣言。我建议广大网民要敬畏,要提高自己的网络文明素质,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要不相信谣言,不制造谣言,不散布谣言。
●如果当事人能够主观判断该新闻是谣言还是虚假信息,是原创还是转发,是通过QQ、“两个微博”、帖子、消息、论坛、评论区还是通过公共号码和网站传播,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有三种,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散布谣言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或侵害法人商誉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威胁放火、爆炸或者投掷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危险情况、疫情、灾害和警告,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负责转运吗?
许多网民有这样的错误理解。面对各种虚假信息,如果我感兴趣或出于好奇,只是转发它,它不应该构成非法犯罪。因此,大多数网民会转发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微信是一个在线公共场所。虽然它的目标是特定的人群,但未经证实在公共场所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是非法的。严重的案件可能涉及犯罪。
如何避免转发谣言?
必须首先根据他们正常的文化水平和社会经验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甚至进行理解和验证。经核实,此信息属实,我们的转发将不涉及法律责任调查。如果这个信息来源得不到保证,并且我们很难亲自控制它,建议就不应该被转发或共享,以免给我们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普法时间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在6个月内给予停止联网、关闭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3)威胁放火、爆炸或投掷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
第26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群殴
(2)追逐或拦截他人
(3)强占或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挑衅行为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1)用其他方法写恐吓信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4)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偷听或传播他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1条
《[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害、警报,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的,处
(1)任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占或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教唆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制造事端,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清远扫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