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20年第6号公告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将实施更加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将适当扩大。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和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将扩大。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外国公民,将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或直接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
(3)受赠方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直属海关和省级税务部门。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接收的捐赠和进口物资无明确接收人。
2、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并通知直属海关和省税务部门。
3。对于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收进口关税但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料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手续。已申请增值税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退税。相关进口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比照2020年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
: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货物增值税不抵扣凭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