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董事_ 银保监会最新通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这些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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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董事

1年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了一些调整

刘欣财经比较了几个重要的细节: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 (四)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旧: (四)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纠正和批准;

新:(5)拟投资股票的资本为自有资本,不得投资委托资本、债务资本等非自有资本的股票;

旧:(5)股票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允许借入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购买股票;

新:(9)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旧:(9)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者已经设立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与银监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旧:(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

新: (四)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纠正和批准;

旧:(4)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新:(5)拟投资股票的资本为自有资本,不得投资委托资本、债务资本等非自有资本的股票;

旧:(5)股票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允许借入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购买股票;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除符合前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其中,关于财务准则,本意见稿不再要求合并会计报表准则。

此外,还为筹备和开业设定了更具体的时间限制。

第六十五条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六条筹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应当是申请人,并向拟设立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应当受理并初步审查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中国保监会和拟设立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开业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无效,决定机关吊销筹建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时,以申请人为主要投资者,向省级拟设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拟设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和取得金融许可证后,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无法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无效,决定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难看出,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越来越高。

以下是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团体的部分内容:

第5节

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有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员工;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适合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技术框架,拥有支持业务运营的必要、安全和合规的信息系统,拥有确保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和措施;

(7)有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适合经营的设施;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分为主要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是指出资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总股本30%的投资者,一般投资者是指除主要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主要投资者是以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的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六十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工作经验;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经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纠正和批准;

(五)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8)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9)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除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注册资本。

第六十一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经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纠正和批准;

(五)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7)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除符合前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向消费金融公司出资:256元以上

(1)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异常;

(3)核心业务不突出,业务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影响很大;

(5)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比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表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份;

(7)因不诚实被相关部门列为联合纪律处分的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

(9)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陈述;

(10)因违法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消费金融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遵守并载明以下内容:

(1)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3)对于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股东,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进行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份数量等。,并可能限制他们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提名、提议、处置等的权利。;

(4)大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经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同一投资者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况除外);

(5)大股东应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并在消费金融公司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六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具有5年以上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拟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本总额的15%。

第六十五条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六条筹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应当是申请人,并向拟设立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应当受理并初步审查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中国保监会和拟设立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开业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无效,决定机关吊销筹建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时,以申请人为主要投资者,向省级拟设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拟设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和取得金融许可证后,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无法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无效,决定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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