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表了《关于适用认罪处罚的宽大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认罪处罚适用于搜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所有刑事案件均适用。 但“好”的适用并非一律适用,认罪处罚后是否慷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24日,最高检查召开了“正确适用有罪判决的宽大制度”的记者招待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陈国庆副检察长介绍,认罪处罚是修改宽大制度后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措施。 认罪认罚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程序简单或实体宽大处理,实现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陈国庆表示,“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大刑事政策为指导,重视问题,对认罪宽大处罚的制度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宽大范围、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应适用认罪认罪宽大制度的基本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刑适应,坚持证据审判,坚持检察法三机构合作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宽大处罚的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定罪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刑事案件均适用。 但“好”的适用并非一律适用,认罪处罚后是否慷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慷慨”的把握。 宽大处理包括实体宽大处理,也包括程序简单处理。 “宽大即可”一般要宽大,但一律不宽大,要区分认罪处罚的诉讼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犯罪重量等,要综合考虑宽大的限度和范围。
四、明确了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处理认罪处罚案件,应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 应该听听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让值班律师常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文件。
五、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作用。 疑犯、被告人承认罪行是认定是否有社会危险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侦查阶段处罚的自主性、合法性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亲自承认罪行后签署具体证书。
六、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用和调整原则。 处理认罪承罚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提出确定刑罚的建议。 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审判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 处理认罪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审查检验认罪处罚的自主性、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集中开庭,逐案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分配诉讼人集中支持诉讼。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不承认罪行的,在第二审程序中承认罪行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承认罪行的作用决定是否宽大,宽大的,应承认第一审程序和罪行。
八规定未成年人承认有罪案件的处理。 处理认罪处罚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不能来的,应听取适当成年人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承认罪的处罚有异议的,没有必要在承认罪的处罚书上签名。 未成年人承认有罪,不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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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