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刃剑”
常用来形容朋友之间的忠诚。
重视感情,以帮助好朋友清除犯罪嫌疑人。
实际上通过贿赂教唆他人作伪证。
这样的“忠诚”可以吗?
武平的一个男人用这一波“神力操纵”成功地把自己送进了
监狱!
3年19日,武平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远程录像妨害作证案。被告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5日019时,兰向武平县公安局报案说,他于当天上午被廖强奸。该局于同月27日开始调查,于同月29日拘留廖,并于同年11月逮捕廖年期间,被告高某作为廖某的朋友,出面与蓝某沟通,帮助廖某洗脱嫌疑,要求其从公安局撤诉,并承诺事后予以赔偿。2019年8月26日上午,候兰三次发现办案民警,要求撤诉。警察解释后,他离开了。
2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高再次找到兰,并说服他从公安局撤回案件。廖被释放后,他答应给兰2万元的赔偿。他还指示兰向警方说明,他与廖的关系没有问题。这是一次自愿的性关系,只是因为他知道廖有一个配偶,他很生气,打电话报警,开车把兰和她的妹妹送到武平县公安局门口。
后,兰再次找到办案民警,以与廖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为由申请回避,经民警解释后离开。2019年12月24日,廖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贿赂手段教唆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被告人的累犯情况、犯罪记录、自白、自白和处罚情况,特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高以受贿罪使另一案件被害人兰向公安机关变更证言,对另一案件的侦查处理有一定影响。担心朋友会被定罪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一把"双刃剑"不应该帮助朋友,而是"双刃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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