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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次推荐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2014)李民宗彝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灌因离婚纠纷向临沂市罗庄人民法院(2013)林洛民一初字第1969号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工作现已完成。原
199法院于2012年7月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通过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他们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结婚仪式后,他们住在一起,婚后没有孩子。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分居,因双方不和及被告患病而共同生活至今,但未积极治疗。2013年7月8日,袁告知法院与被告离婚。在
审判中,原告张某称被告李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未积极治疗,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交了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的病历及中草药费账单。门诊病历中的主诉是阳痿早泄,账单中的医保账户名称是李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婚前感情的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仅同居一个月,导致冲突和分居。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声称与被告离婚,理由是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不能生活在一起。应当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应依法予以准许。< br>
上诉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阳痿早泄,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的主观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明此外,阳痿和早泄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所述,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答复称,自被上诉人陪同其到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以来,其阳痿早泄一直未得到治疗。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的方法。
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1月在医院进行的另一次体检,证明上诉人身体健康。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具有正常的人体功能。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有共同感情。婚后,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短时间,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上诉人李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只有允许他的父母来法院解释情况才应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短暂婚姻后分居,分居后很长时间没有联系。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审判决同意离婚并不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程序没有不当,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br>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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