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王景硕)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刘中林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刘中林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197多万元。
据的律师屈说,已收到国家赔偿决定,并认可了赔偿结果。至此,案子终于结束了
刘中林今年51岁了。根据法庭统计,他被拘留的实际天数总计9217天。
刘中林故意杀人案起源于1989年。来自刘中林村的郑殿荣失踪了,一年后她的尸体被发现。后来,警方认定刘中林是嫌疑犯。1994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中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
199一案中,有许多疑点和争议:刘中林被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而刘中林在认罪后多次翻供,他对犯罪过程、方法和动机的描述也有许多不同的版本。最关键的目击者最初描述了绑架郑殿荣的绑匪人数,称有两个嫌疑人。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但没有取得任何进展。2016年1月22日,刘中林被释放出狱。2016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本案再审第一次庭审。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刘中林杀害被害人郑某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成立,刘中林无罪。刘中林随后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11月7日,他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无罪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见《中国青年报》2018年4月24日报道,“27年错案,吉林刘中林故意杀人案最终改判无罪”)根据
国家赔偿决定,刘中林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2624448.58元(284.74元/天),拘留9217天,精神抚慰金1975551.42元。此外,刘中林放弃了交通费、住宿费、信息费、误工费、后处理费和其他赔偿要求,如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