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结合当前疫情和破产审判的特点,把握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从破产审判全过程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清产核资、债权人会议等九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界定。它被称为预防和控制疫情期间破产审判的九项新规则。让我们看看新的规定是什么,是否有你关心的事情。
1。听证审查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申请案件可酌情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听证审查,可以通过网上法庭和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2。公司收购在防疫期间,法院裁定受理该企业的破产案件,并可根据情况安排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如果确实有必要,接管可以暂停。同时,法院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解释有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的一切工作,不得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3。资产和资本核实债权人可以通过邮件、网络等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定最长期限可根据情况采取债权申报等程序。经理应尽可能通过网上查询、电子平台等便捷渠道,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存款等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落实诉讼相关事宜,对员工债权、税务债权进行调查和审查。
4。召开债权人会议防疫期间确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不在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管理人通过提前通知债权人有关决议事项,并通过通信、网上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表决决定。
5。财产处置如果破产财产的清算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在疫情稳定后,管理人可以暂停相关财产的处置,进行处置和分配。相关财产属于医疗防疫保障材料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6。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经理应加强监督,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党委和政府关于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人员流动报告制度,维护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员工健康。
7。被接管企业的防疫和控制经理接管企业后,应严格执行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8。法院指导和监督在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履职,严格遵守工作汇报制度,定期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院书面汇报履职情况。,并在发生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向法院报告情况。
9。提及强制清算案件的执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任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