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工作中先进事迹_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要知道这些是你的义务!

疫情工作中先进事迹

案例

简介

01

武汉探望杭州女儿,已确认母女!1992年2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知,全文如下:< br>

杭州西湖区某住宅小区业主中牟某于2019年11月将该房屋出租给武汉市民蔡某

1年1月22日,蔡牟某的母亲从武汉来到杭州看望女儿。1月26日下午,这对母女在一家购物中心购物。1月30日,这对母女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199目前正在西溪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经公安部门调查,房东钟谋谋知道蔡谋谋的母亲是从重点疫区来杭州的人,但未能主动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一定后果。他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进一步查处蔡某及其女儿可能的违法行为。

再次呼吁广大出租屋户和疫区返乡人员切实履行报告和自我隔离义务目前,防控形势严峻。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尽量减少外出和聚会的人数。

02

亲密接触者拒绝配合隔离?后果就要来了!

1年1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一起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因拒绝配合医学观察而被强行隔离。

疫情工作中先进事迹

03

隐藏了旅程和症状,拒绝被隔离!一名男子已被立案调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韩水沟村村民苟某在武汉工作已久。最近回到宁后,拒绝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重点地区人员到社区(村)登记,主动留在家中隔离”的要求。他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的省亲日期信息,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人员和探视人员,并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糟糕的是,苟故意隐瞒儿子随他从武汉回到南京的事实。他的儿子也多次搬出去,并与人群密切接触。

目前,苟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和损害了我市疫情的防控。目前,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被隔离治疗。

法律知识

问答

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传染病防治法》

199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和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第

条第56款规定:“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自己的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者,疏散、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

199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57条规定:“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拒绝或离开隔离治疗的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网报道称,患者拒绝被隔离,撕掉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下口罩吐痰如果病人抗拒隔离,拒绝配合隔离治疗,他们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1年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防治措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隔离,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最高刑期为三年。

因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严格遵守法律,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让我们一起努力,尽快击败这场无形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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