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济宁市政府发言人举行了烟花爆竹禁止记者招待会,济宁中心市区有关区域全面禁止烟花爆竹。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火爆竹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了禁止区域和时间、法律责任和属地监督责任等内容。 通告所说的烟花爆竹,是以烟花药为主要原材料制作的烟花,点火后产生烟光、声音的烟花、爆竹、烟花弹、电子炮等。
此次烟花爆竹禁区为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线南、东外环西、临菓路北、105国道自南至济宁街东至滨河路南向东
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东、丰兹西路一大禹南路一南环城路一日兰高速线以北。 在上述区域,不得随时发售、运输、储藏、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下令停止点火,构成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区内进行庆典、婚庆、葬礼等服务的公司和个人,不得提供与非法放烟花爆竹有关的服务。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有关职能部门、阻挠有关职能部门、不停火、不拒交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禁放工作也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审查,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直各部门、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专业队伍,加强监督巡逻,敦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通告、巡逻、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岩松通信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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