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我跟你有关系!
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火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发射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实施)的要求,邹平市政府决定在邹平市城区实施烟花爆竹发射禁止。 关于这件事,通知如下
市政府决定:
全年除了春节(大年三十至正月五日)、元宵节(正月十五日)以外,所有时间都禁止遭遇严重污染的天气都是禁止的。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1)老城区:北起北外环、南至济青高速、东起月河一路、西至邹韩路、黄山五路、黛溪西路
(2)南部新区:北起济青高速,南至鹤伴五路,东起邹周路,西至黛溪河
(3)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北向北的外环、由南向济青的高速、由东向东的外环、由西向月河的道路
(4)非常街道:北至白云九路,南至潼龙河,东至八里河工业一路(计划中的月河七路),西至邹周路
(5)西董街:北起鹤和八路,南至南外环,东起京泉七路(计划中),西至西普路。
2、全面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禁止在以下地方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爆炸物的生产、储藏单位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大型文化体育场、百货商店酒店等商业密集场所
(六)山林、果园等重点防火区。
在禁区举行重大庆祝活动的,需要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审查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发火区域和发火期。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违法放烟火爆竹
面对惩罚!
★禁止时间和区域放烟花爆竹的违反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行局、各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行部门依照管辖区负责发现和制止,不听制止或禁止,违反《烟花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率先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停止烟火爆竹的爆炸,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各酒店、饮食服务公司和房地产区必须停止各自责任区域禁止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工作,在结婚等喜庆活动中立即停止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许多市民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此通告的规定,积极通报放烟火爆竹的违法行为。
请一次也不要放烟花
可以为改善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许多市民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放烟花爆竹是不被禁止的
地区、地点和期间内放烟火爆竹
积极通报
违反生产、经营、储藏和运输
违反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邹平市公安局: 110; 邹平市综合行政执行局: 466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