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草案)请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有若干新变化。
资源税是地方重要税款,特别是今年财政收入放缓的背景下,资源税减半征收,但仍保持两位数的增长。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比上年增长20.4%。 2019年前7个月的资源税为1135亿元,比上年增长12.7%。
资源税二审查修正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所辖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和盐的机构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但去年年底审查时,有委员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为矿产资源和盐,范围狭小,冠以资源税法名范围广。
为确保今后改革空间,二审扩大征收范围,将“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或生产盐”改为“开发应征税源”,同时征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附件“资源税目税表”决定。
目前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以前的水资源费。 在此前的审查中有关于水资源税的内容,但是这个改革还在试行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删除相关内容。
为了在法律上确保水资源税改革的必要空间,本次二次审查保留了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完善了相关内容。
具体说来,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本法原则对地表水或者使用地下水的公司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实施本法之日起五年内,将征收水资源税的试点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虑到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二审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