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有发布疫情_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发文 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1月25日(福建日报记者王永珍)为支持市、县、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1月25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资金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资金保障问题

1、实施患者治疗费用补贴政策

为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安排。所需资金由救助医院垫付,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2、对防疫人员实行临时工作补贴

参加预防控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发放临时工作补贴,可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分发时限是指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到响应终止的响应期政府选择直接参与其他省市防疫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从其出发之日起至其返回之日止支付标准是基于一种补贴标准,即直接接触待调查或确诊的病例,以及相关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控、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工作中,每人每天在300元。其他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每天计算;在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补助资金提前发放给个人,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将据实结算。

3、实施防疫控制所需的设备和试剂等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控制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的采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酌情补助

4、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认患者的医疗费用明细、防疫人员临时补贴的发放、防疫设备和试剂的采购等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规定尽快落实上述补贴政策。当务之急是做好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决不能因费用问题而延误治疗和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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