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禁止个人或单位隐瞒病史、哄抬口罩或蔬菜价格、编造或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服从或者不配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新发皇冠肺炎暴发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并作出上述规定
《决定》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检疫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领域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决定和命令。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自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防疫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联系安排辖区内人员交流,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有效地配合防疫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人参与科学有序的疫情防控工作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自觉遵守七类法规:
(1)依法自觉履行法定的防疫义务;
(2)服从、配合和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查、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防控措施的实施;
(3)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时,应及时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加强自我保护,进入公共场所时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减少户外活动,不参加派对活动;
(5)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吃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
(6)从重疫区返回重庆的人员和与新诊断肺炎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家庭观察,积极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保疫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诊断、早期隔离和早期治疗。
(7)从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隔离观察的有关规定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疫控制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伤药、医疗干扰等方式妨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诊疗。;
(2)辱骂、殴打和恐吓防治人员;
(3)隐瞒病史、在疫情严重地区的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
(4)哄抬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
(5)编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或者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应急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蔓延的隐患和风险,并有权举报其他违反《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