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_ 农村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村夫妇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情况复杂争议很大,一些法院也故意回避这个问题,不因各种原因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是集体所有,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理由更加不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利益物权,是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单独处置的产权,这种处置行为不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法律分割,发生的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为夫妇,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对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不同意,双方都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家庭人口、养老、抚养未成年儿童等具体情况,分割其承包经营权。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确实复杂,具体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一、夫妻双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婚后结成的家庭(户)为单位共同承包集体土地,即“规定”第三十四条“双方都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分割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根据“家庭人口、老人抚养、未成年儿童抚养”等情况进行分割。 一般原则是离婚后家庭多,承担抚养义务重,分割承包土地多。

2 .结婚后,如果女性户籍没有转移到新居住地,就没有新居住地的成员资格,不能成为这个新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离婚时妇女要求分割承包地的,一般不支持。 但是,如果女性结婚后在新居住地长年生活,离婚后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没有其他谋生的手段的话,应该留下维持生活的承包地,直到再婚或分配到新的承包地。

3 .婚后妇女户籍迁往新居住地的,分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女性在原居住地分配土地,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回收该承包地。 离婚时,妇女要求分割承包地,不支持。 二是女性在原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即使是新居住地也没有分配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是男性在结婚前作为原家族成员享受的承包分配,女性分割的承包地应该是男性结婚前的财产,一般不支持。 但是,婚后夫妇多年在一起工作,离婚后,如果女性没有和其他安身生活的手段,在再婚或者取得别的承包地之前,应该给女性恰当地留下一部分“粮田”。 第三,婚后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预约地、新垦地或者他人归还的承包地补充新人口的,主张离婚时分割其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原则上其补充地应当移向一方。

如上所述,该争议法院不处理是错误的,有权要求分割承包土地。 但是,你只能分配四年前新分配的承包地。 另外,如果新分配的土地是孩子出生后,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需要孩子的份额,在分割土地时应该纳入育儿方面。 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没有错误的人可以多,但这个原则不适用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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