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5日,新华社北京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几天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表意见,对宽大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宽大制度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通过认罪认罚嫌疑人、依法程序简单或实体宽大处理被告人,实现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等目的。
在24日的最高检察官记者招待会上,两高三部共同发表了指导意见的全文。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处罚以宽大的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搜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没有罪名和可处罚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适用,因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自行认罪处罚 但“好”的适用并非一律适用,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罪后是否宽大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最高检察官陈同庆在发表会上介绍说,宽大的处理实质上包括宽大的处罚和手续简单的处理。 “宽大即可”一般要宽大,但一律不宽大,要区分认罪处罚的诉讼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犯罪重量等,要综合考虑宽大的限度和范围。
目前认罪处罚宽大制度的适用率正在逐步提高。 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认罪的宽大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 1~6月为29.67%; 1~8月为36.5%; 从一月到九月为4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沈亮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目前刑事案件简单明了,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犯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然犯、未成年犯,对于民间矛盾引起的案件,应充分认罪宽大处罚。
他还说,在不违反罪刑适应原则,不违反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不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不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从轻者到轻者,适用缓刑者应适用缓刑。 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们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多,屡教不改,主观恶劣的,认罪认罪不得宽大处理。 同时,防止隐藏简单复杂因素的事件,应用快速裁剪程序简化处理,简化复杂问题。